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中刑执字第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8

案件名称

张雷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雷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410号罪犯张雷,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0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雷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12)连刑二终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的判决部分。2012年4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立功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获得监狱记奖两次,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汉军审 判 员  陈 舜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灵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