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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太行路266号。法定代表人:辛俊现,董事长。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小梁乡。法定代表人:张敬珉,董事长。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河中商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行的存款729497元。2、扣划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行的存款7294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春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