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路与天津滚石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路,天津滚石影视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张路,原系天津滚石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津滚石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住址地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3-5-102。申请执行人张路与被执行人天津滚石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41.3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241.3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16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