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雪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雪琴,谭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雪琴,女,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谭飞,男,汉族,1980年7月11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申请人刘雪琴因不服(2014)乌仲阿裁字第32号仲裁裁决,申请本院撤销(2014)乌仲阿裁字第32号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刘雪琴以其与谭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雪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雪琴撤回申请撤销(2014)乌仲阿裁字季3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刘雪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臧苏红审判员 肖继红、代理审判员孙朝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