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姬静与被执行人陕西百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及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静,陕西百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550号申请执行人姬静,女。被执行人陕西百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申请执行人姬静与被执行人陕西百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及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3)第4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姬静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326元,补缴2008年11月4日至2013年10月22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甲字一号柠檬宫舍房产现无产权总证,故申请执行人华开德要求办理合同登记号为07004354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交易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甲字一号柠檬宫舍第1幢1单元8层10805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暂无法办理。另查: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案件较多,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代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案款200000元。2014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华开德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扣除执行费550元后,将案款392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华开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3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