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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光枣与被告谢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枣,谢宣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83号原告杨光枣,男。被告谢宣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枣诉被告谢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枣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光枣负担。审判员  杜少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