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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睿宁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二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睿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二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王睿宁(身份证号码:×××14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康宁(身份证号码:×××128),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康斯肖(身份证号码:×××35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二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睿宁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二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睿宁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睿宁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睿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洪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