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汉坤与王铭龙、陈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汉坤,王铭龙,陈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杨汉坤。委托代理人闻其初,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铭龙。被告陈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557号。负责人高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汉坤诉被告王铭龙、陈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汉坤于2015年2月5日以“该纠纷已获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汉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洪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珂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