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江洪书与项连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洪书,项连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3207号原告江洪书。委托代理人樊秀伟,浙江宝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连英。委托代理人徐项锋,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洪书诉被告项连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洪书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项连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洪书撤回对被告项连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江洪书负担。审 判 长 施得健代理审判员 夏婧静人民陪审员 邱忠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