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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汤福霞与郭玉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福霞,郭玉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美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汤福霞,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代理人李贞,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玉冰,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海南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住海南省海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美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郭玉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汤福霞偿还6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740元,且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088.1元,但被执行人郭玉冰尚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美执字第28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玉冰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小汽车一辆。2014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汤福霞与被执行人郭玉冰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美执字第282-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玉冰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小汽车的扣押。现因被执行人郭玉冰尚未完全履行与申请执行人汤福霞达成的执行和解,而上述车辆查封的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车辆继续进行查封,并予以扣押。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玉冰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小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少球审判员刘志攀审判员杜志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王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