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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万伟与严朝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伟,严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万伟,男,生于1972年12月,汉族,住宣汉县。被执行人严朝平(又名严爱平),男,生于1977年10月,汉族,住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宣汉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严朝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万伟欠款35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从2010年5月21起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425元。被执行人严朝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严朝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严朝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700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宣汉衙门口支行账号(法院执行标的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永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褚登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