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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辖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孙华芳与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孙华芳,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辖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高路329号。负责人吕小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华芳,男,汉族。原审被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上诉人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世茂泰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华芳、原审被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世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泰开民辖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0月8日,孙华芳与上海世茂泰州分公司签订编号为0010068的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孙华芳工作为工程部门任工程技工,工作地点为上海世茂泰州分公司经营所在地及所辖区域。孙华芳在上海世茂泰州分公司位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高路329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工程技工工作。2014年9月15日上海世茂泰州分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孙华芳作劝退处理。上海世茂公司为上海世茂泰州分公司的总公司,上海世茂泰州分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高路329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高路329号,系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海世茂泰州分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上海世茂泰州分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世茂泰州分公司系上海世茂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本案应由上海世茂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卫平审判员  吴 玫审判员  于 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世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