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长民初字第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勇文协与陈远、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勇文协,陈远,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梁洪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江萤,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吴琼瑜,无锡迪欧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长民初字第0893号原告勇文协。委托代理人陈泰,无锡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远。被告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常熟市汽车交易市场福特路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1号。被告梁洪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负责人戴振威,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萤。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东路85号淮浦商业大厦17楼。负责人张晓宇,系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吴琼瑜。被告无锡迪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员C区16号。法定代表人张从阳,系无锡迪欧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立人,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勇文协诉被告陈远、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梁洪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江萤、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吴琼瑜、无锡迪欧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勇文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勇文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勇文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勇文协已预交),由原告勇文协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