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田代鑫与王强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7-1号申请人:田代鑫,男,生于1993年8月27日,羌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强,男,生于1993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田代鑫与被执行人王强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少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被执行人王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县支行6221886590022378553账户存款2480元。予以扣划至安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存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