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傅江、华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江;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47号申请人傅江。申请人华杰。委托代理人王伟凤。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傅江与申请人华杰因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1月28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华杰应于2015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傅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0,000元;二、申请人傅江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向申请人华杰主张任何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傅江与申请人华杰于2015年1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玲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