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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2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茜与北京秀域城美容中心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茜,北京秀域城美容中心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20809号原告刘茜,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秀域城美容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号院*号楼*单元125。投资人贾圣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明丽,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秀域城美容中心员工,住辽宁省海城市*号。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秀域城美容中心员工,住山东省莘县X。原告刘茜与被告北京秀域城美容中心(以下简称秀域城中心)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孟妍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席久义、王仁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茜,秀域城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周明丽、王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刘茜起诉称:2014年4月27日下午13时,刘茜到秀域城中心做SPA及面部美容项目,在做SPA项目时,服务员将刘茜脖子上戴的金项链及翡翠玉佛挂坠摘下,摘下后并未告知刘茜放置何处。现项链及挂坠丢失,故刘茜诉至法院,要求秀域城中心赔偿丢失项链及挂坠的损失2万元。秀域城中心答辩称:秀域城中心与刘茜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只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秀域城中心没有针对保管项链设置收费,同时也在明显位置设有提示标语,完成了应有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刘茜在第二天成丢失项链,秀域城中心也配合积极寻找,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刘茜因项链及挂坠系秀域城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服务时摘下,就认定丢失的物品在秀域城中心处是不合理的,刘茜在第二天才声称项链和挂坠丢失,不能排除项链及挂坠已被刘茜带离秀域城中心服务场所。秀域城中心已经口头提醒刘茜随身携带好物品,也设置了警示标语,刘茜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财产保管义务大于秀域城中心,即便项链和挂坠是在秀域城中心丢失,也是刘茜自己的疏忽大意所致。不能确定购物小票及保证单中的项链就是刘茜本案诉争丢失的项链,刘茜所称的翡翠挂坠也没有明确的价格。综上,不同意刘茜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刘茜系秀域城中心的会员,并在办理会员卡时一次性交纳了项目服务费用。2014年4月27日13时许,刘茜到秀域城中心进行全身SPA、美白淡斑的服务项目,在进行SPA项目时,刘茜脖子上带的项链及挂坠被秀域城中心的工作人员孙海彬摘下。庭审中,刘茜称,孙海彬将项链及挂坠摘下后,并未告知其放在何处,做完SPA项目后孙海彬遂离开该房间,由另一位工作人员继续为刘茜做其他项目,刘茜离开时,没有看到房间内有她的项链及挂坠。刘茜当晚18时离开秀域城中心就直接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发现项链及挂坠没有了,就致电秀域城中心询问,秀域城中心表示没有找到刘茜的项链及挂坠。2014年4月29日,刘茜到秀域城中心,协调不了后,刘茜就报警了。并提交珠宝鉴定证书、中信银行刷卡记录、六福珠宝保证单、照片,证明其丢失的金项链及挂坠的样式,金项链价值为2030元,挂坠为翡翠玉佛,并表示翡翠玉佛挂坠系其在2012年底至2013年2月期间在商场购买的,购买时的票据丢失,购买价格为15000余元,因为翡翠A货有增值空间,故本案主张17970元。珠宝鉴定证书显示:饰品名称为翡翠挂件,总重量10.10g,折射率1.66(点测),放大检查为纤维交织结构,备注俗称A货翡翠。中信银行购物小票显示,2013年12月14日消费2030元。六福珠宝保证单显示,G18K/Au750金(玫瑰色)项链一条,总重4.64克,总计2030元,顾客签署处有刘茜的签字。秀域城中心认可刘茜的项链及挂坠系该中心工作人员摘下,但表示摘下时告知了刘茜放置的位置,同时,秀域城中心对刘茜提交的珠宝鉴定证书真实性无法核实,认为刘茜无法证明其主张丢失的挂坠就是珠宝鉴定证书中的翡翠挂件,秀域城中心对刘茜提交的中信银行刷卡记录和六福珠宝保证单真实性认可,但不清楚是否与刘茜主张丢失的项链为统一物品,秀域城中心对刘茜提交的照片真实性认可,表示照片中刘茜佩戴的项链与2014年4月27去秀域城中心时佩戴的项链相像,不确定照片中刘茜佩戴的挂坠是否是2014年4月27日佩戴的。秀域城中心为证明其尽到了提示义务,提交其服务场所内的照片6张,照片显示,该室内墙上悬挂有”请保管好自身财务”的提示牌。刘茜对照片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不能确定拍摄场所是哪家门店,同时2014年4月27日以及2014年4月29日刘茜去秀域城中心时,店里均未悬挂该提示牌。经刘茜申请,我院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国门外派出所调取了刘茜报警的110接处警记录及询问笔录。110接处警记录显示:报警时间为2014年4月29日;警情发生地点为国贸蓝宝底商秀域健康美容机构;标题为刘茜报在国贸发生纠纷;案情摘要为国贸蓝宝底商秀域健康美容机构,金项链和翡翠被商户拿走未归还,与商户发生纠纷,请民警处理;出警时间为2014年4月29日11时3分,反馈情况为建国门外派出所王超,物品遗失纠纷,告知有关部门解决,拒绝提供个人信息,负责勤务指挥领导宋钢审核上报。2014年4月29日17时45分至18时10分,被询问人为孙海彬的询问笔录记载,问及经过,孙海彬答:2014年4月27日14时许,我在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蓝堡大厦秀域美容院上班,一名叫刘茜的女顾客到店里做美容,我在一层中间的小屋给顾客座SPA,刘茜趴在床上,衣服都脱了,她脖子上挂着一条项链有点碍事,我就跟她说”帮你把项链摘了吧”,她”嗯”了一声,我把项链摘下来后放在她衣服旁边,我给她做完美容以后就出去了,给另一个客户做美容,刘茜什么时候走的我不知道;2014年4月28日14时左右,刘茜打电话来说项链丢了,问是不是丢在店里了,我找了以后没有找到就给刘茜打电话说了,2014年4月29日11时,刘茜过来了还报了警;问及刘茜项链的特征,孙海彬答:金项链上面还挂着一个玉佛;问及把项链摘下来以后放在哪了,孙海彬答:屋里有一个台,上面放着刘茜的衣服,我把项链放在她衣服旁边了;问及孙海彬离开时刘茜走了吗,孙海彬答:我离开时另一个美容师给刘茜做美容呢,她什么时候走的我不知道。上述事实,有刘茜提交的秀域服务确认单、秀域会员卡、珠宝鉴定证书、六福珠宝保证单、中信银行刷卡记录、视频、照片,秀域城中心提交的照片,法院调取110接处警记录及询问笔录的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刘茜虽未与秀域城中心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刘茜在秀域城中心做SPA项目时,秀域城中心的工作人员在经刘茜同意后,将刘茜佩戴的项链及挂坠摘下,放置于秀域城中心经营场所内,双方事实上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刘茜虽未就保管物品单独向秀域城中心交纳费用,但该保管合同系在刘茜在秀域城中心做SPA项目时订立,且刘茜已经向秀域城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用,故双方的保管关系不应属于无偿保管。秀域城中心作为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刘茜的项链及挂坠,并在刘茜要求返还物品时,将项链及挂坠归还刘茜。现刘茜主张秀域城中心的工作人员将项链及挂坠取下后并未告知其放置何处,其离开秀域城中心时未将项链及挂坠拿走,秀域城中心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刘茜的项链及挂坠归还刘茜,故秀域城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茜要求秀域城中心赔偿其项链损失2030元,并提交了银行卡刷卡记录及六福珠宝保证单,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挂坠,刘茜要求秀域城中心赔偿其17970元,虽其提交了挂坠的照片和珠宝鉴定证书,但未提交挂坠的价值为17970元相应证据,故对于挂坠的损失,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酌定。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秀域城美容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茜四千零三十元;二、驳回原告刘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刘茜负担二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秀域城美容中心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妍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人民陪审员  王仁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鲁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