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01446号原告张伟。被告张彬,年籍不详。原告张伟诉被告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川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