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顺利与李茶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利,李茶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93号原告:黄顺利。被告:李茶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顺利诉被告李茶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顺利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茶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顺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黄顺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