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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12号原告许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黄武添,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许某于2015年1月5日在本院起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原告许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洪胜元人民陪审员  蔡碧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练昌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