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12号原告许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黄武添,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许某于2015年1月5日在本院起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原告许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洪胜元人民陪审员 蔡碧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练昌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