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865号原告:汪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康 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