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执解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金鸿儒与张建伟、张珠璧、刘喜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鸿儒,张建伟,张珠璧,刘喜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解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金鸿儒,男。被执行人张建伟,男。被执行人张珠璧,男。被执行人刘喜叶,女。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5)涞执冻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珠璧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xxxxxxxxxx的存款帐号以及被执行人刘喜叶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xxxxxxxxxxxx的存款帐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珠璧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xxxxxxxxxxxx的存款帐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喜叶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xxxxxxxxxxxx的存款帐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红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