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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商初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梁素萍与李孙斌、浙江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素萍,李孙斌,浙江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卓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3305号原告:梁素萍。被告:李孙斌。被告:浙江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孙斌。被告:卓卿。原告梁素萍为与被告李孙斌、浙江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卓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巧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素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卓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素萍诉称:被告李孙斌以企业周转困难为由,于2011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利息为2.5%,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款由被告卓卿、玉环县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嗣后,被告李孙斌仅支付利息至2013年1月20日,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经原告催讨无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李孙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利息198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2013年1月21日至2014年12月12日共22个月),并继续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日止;被告浙江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卓卿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孙斌庭后经传唤承认借款以及借款由玉环县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浙江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由变更前的玉环县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卓卿均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借款担保的事实。4、银行流水单原件一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对上述证据,被告卓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浙江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后提供了工商登记情况表一份,以证明浙江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由玉环县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的事实。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外。另查明,玉环县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6日变更为浙江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告李孙斌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现经原告催讨,被告李孙斌应予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被告浙江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卓卿自愿为上述款借款提供保证责任,由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孙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素萍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3年1月2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浙江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卓卿为上述被告李孙斌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0元,减半收取5890元,由被告李孙斌负担,被告浙江阿森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卓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78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员  陈巧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