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高峰支行与郭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高峰支行,郭爱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49号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高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高峰乡。负责人:胡凤才,支行行长。被告:郭爱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高峰支行诉被告郭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高峰支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高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江 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新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