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7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长龙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7176号原告孙长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鲁治波,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菁英,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孙长龙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孙长龙所有的豫A0NH**号车在2014年5月8日发生事故时,未在被告处投保,现原告孙长龙起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要求赔偿车损等损失,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长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金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