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郑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汪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郑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