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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郑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汪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郑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