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安法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法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27号罪犯安法云,女,汉族,文盲,1957年1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4日作出(2002)徐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法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安法云、宗香玲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5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0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安法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7月17日、2010年12月21日、2012年10月8日作出(2008)、(2010)、(2012)宁刑执字第4093号、第10062号、第71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安法云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安法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安法云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安法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法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月十五日(刑期至2020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