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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杜生宽与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生宽,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杜生宽,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址大田县。被告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地所地大田县广平镇万宅村100号,组织机构代码155860849。法定代表人张澄清,董事长。原告杜生宽与被告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生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生宽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2012年期间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05万元,2013年5月9日,被告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05万元,利息525500元(利息从2013年8月9日起算至2015年1月8日止,扣除2013年11月29日支付9月份的部分利息10000元),合计人民币1575500元。被告联发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联发公司因生产流动资金临时周转困难,分别于2011年3月14日、2011年11月9日、2012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280000元,420000元,350000元,合计1050000元。原告因资金不足,遂邀案外人林闽丽一起凑钱,并由案外人林闽丽出名与被告联发公司签订《短期借款协议书》。2013年5月9日,原、被告就借款事项进行协商,商定由被告重新出具的一份借条给原告,并由原告收取该笔借款。借条中约定:月利率3%,每月9日结付利息一次31500元,借款期限一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短期借款协议书三份,收款收据四份,转帐凭证四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杜生宽与被告联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合法,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有其提供的借条、短期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转帐凭证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3%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利息应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应为1050000元×2%(至2014年11月21日)×15.4个月+1050000元×1.86%(至2015年1月8日)×1.6个月=354648元,扣除被告支付的10000元,尚欠利息344648元。被告联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给原告杜生宽借款本金人民币1050000元,利息344648元(利息计至2015年1月8日),合计1394648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杜生宽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0元,减半收取9490元,由原告杜生宽负担1490元,由被告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勤模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叶聿僚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