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纪晓东与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晓东,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纪晓东。被告: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晓东与被告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纪晓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纪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和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成学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修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