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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郑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聂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聂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侯佰锋,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经本院催交,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申请减缓免交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