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郑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聂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聂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侯佰锋,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经本院催交,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申请减缓免交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