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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孝惠、孙晓红等与嘉兴海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孝惠,孙晓红,王君燕,嘉兴海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保字第4号申请人:徐孝惠。申请人:孙晓红。申请人:王君燕。被申请人:嘉兴海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东路*****号。申请人徐孝惠、孙晓红、王君燕与被申请人嘉兴海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2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嘉兴海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2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陆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