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韩玉梅诉被告朱小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梅,朱小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946号原告韩玉梅,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云,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负责人李辉,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涿民初字第3946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原告申请查封被告朱小云驾驶的冀FXX**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向我院提交了担保款3万元,申请对查封车辆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朱小云驾驶的冀FXX**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