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宏祁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宏祁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63号罪犯张宏祁,现于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甘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宏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5日投入大连市监狱服刑。2013年4月3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80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截止2014年7月份,累计积分213分。折抵记功2次,表扬1次。总考核分243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张宏祁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