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陈某,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曹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