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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陈某,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曹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