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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少波与李珍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少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7号起诉人林少波,女,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于2015年02月05日收到起诉人林少波诉被起诉人李珍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称,2014年12月30日,起诉人通过手机银行向客户支付一笔货款,由于操作失误,导致27820元货款错误支付到被告帐户,事后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均声称需要银行才能退还,否则不予退还。现起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782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被起诉人户籍地不在本院辖区,且起诉时经常居住地也不在本院辖区内。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林少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李  娜审判员 刘    征审判员 龚  振  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艳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