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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余长生与张体志,张体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长生,张体志,张体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379号原告余长生,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10月3日,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体志,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2月27日,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体芳,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9月1日,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长生诉被告张体志、张体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长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长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余长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长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雯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江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