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山西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265号原告山西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强职务董事长被告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海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朔州分行的账号147000001018010201873、晋商银行朔城区分行账号34910330000000338和招商银行朔州分行349900016610901账号内的银行存款155万元,并用冯友德位于朔州市朔城区鄯阳街府东小区1号楼4单元601室(朔州市房权字朔城区字第0013206号)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