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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三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登友与刘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友,刘尚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三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王登友。委托代理人蒋小祥,高邮市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尚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友与被告刘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登友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未交。代理审判员  王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