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泸县诚信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屏山天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诚信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屏山天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泸县诚信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玄滩镇泸荣街。法定代表人:雷鸣。委托代理人:陈锋云,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屏山天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新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万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主任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彬,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诉讼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县诚信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屏山天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县诚信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屏山天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县诚信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县诚信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屏山天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7326元,减半收取8663元,由原告泸县诚信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