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邓雪诉被告汝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雪,汝南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邓雪,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被告汝南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学钊,局长。原告邓雪诉被告汝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因原告不服汝南县公安局汝公(金)行罚决字(2014)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汝南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了原告邓雪对该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雪已经向汝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内又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新春审 判 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