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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小占与吴张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占,吴张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张小占。被告:吴张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占与被告吴张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占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占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小占负担。审 判 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