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苍学胜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苍学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83号罪犯苍学胜。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苍学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2年4月25日经本院作出(2012)大刑二终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苍学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苍学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5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苍学胜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