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彩红与被行人南京绿果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彩红,南京绿果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裴彩红,女,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绿果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盘城街道渡桥村洪庄组48号。法定代表人刘庆余,总经理。裴彩红与南京绿果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绿果源合作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做出(2013)浦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绿果园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裴彩红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13764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689.17元,以上总计人民币147337.57元;绿果源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裴彩红医疗费用(票面数额为36779.17元,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支付)。因被执行人绿果源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裴彩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绿果源合作社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工商及土地信息,无银行存款。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84116.74元。本院已将绿果源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114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绿果源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114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吕春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