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王某甲,女,1986年2月1日出生。被告王某乙,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