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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王某甲,女,1986年2月1日出生。被告王某乙,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