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道格通布拉格与宋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道格通布拉格,宋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道格通布拉格,曾用名布拉格,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宋志平,曾用名宋晓平,男,住平罗县原告道格通布拉格与被告宋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格通布拉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志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7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1月12日。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都找借口不还款。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7000元,并按照月息0.01元支付2012年12月8日至2014年10月10日的利息5400元,共计32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宋志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的证��有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钱的事实。被告宋志平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综合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宋志平欠原告道格通布拉格羊款27000元,于2012年11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1月12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按期还款。引起诉讼。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将羊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期支付羊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宋志平支付羊款2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原告主张的从2012年12月8日至2014年10月10日按照月息0.01元的利息54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被告的逾期支付行为,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催告后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15%计算,本院依法予以支持3044.25元。被告宋志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志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道格通布拉格羊款27000元,利息3044.25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10日),共计30044.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宋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王华勇代理审判员 贾园园人民陪审员 苏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薄晓霞附: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