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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纪冬冬、张文秀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秀,纪冬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秀,农民。2014年6月13日因本案被临时羁押在安阳市看守所,同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纪冬冬,农民。2014年6月13日因本案被临时羁押在安阳市看守所,同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冬冬、张文秀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纪冬冬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文秀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文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文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秀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秀撤回上诉。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康华审 判 员 张妙君审 判 员 李如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杨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