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立华与蒋恩荣、陈继贤、王文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华,蒋恩荣,陈继贤,王文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王立华,女,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蒋恩荣,男,年龄信息不详。被告陈继贤,男,年龄信息不详。被告王文生,男,年龄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华与被告蒋恩荣、陈继贤、王文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华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立华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