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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黄维启与谷德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132-8号申请执行人黄维启,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谷德文,男,汉族,1972年5月4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21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谷德文银行存款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