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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付国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付国球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国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136号罪犯付国球。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金义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付国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2013年10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对罪犯付国球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撤回减刑建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省汉江监狱撤回对罪犯付国球的减刑建议。审 判 长  杨 移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