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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胜钟申请执行刘舒航、李扬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忠,刘舒杭,李扬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黄胜忠。被执行人刘舒杭。被执行人李扬艳。本院受理的黄胜忠申请执行刘舒杭、李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舒杭、李扬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刘舒杭、李扬艳有房屋,刘舒杭的房屋产权号为XX,李扬艳的房屋产权号为XX。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应对刘舒杭、李扬艳的房屋进行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舒杭产权号为XX的房屋;查封李扬艳产权号为XX的房屋。二、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怀志审判员  张宗奇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黎廷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