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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光与被告李光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光,李光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99号��告王永光,男。被告李光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光诉被告李光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永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光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永光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